关于制定并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统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并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
统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维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统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统方管理办法
佛山市第六人民医院
佛山市三水人民医院
2015年3月26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统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努力维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方是指对医生处方用药信息的统计。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科室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科室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的行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商业目的的统方,属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行为。
第二条 医院严禁工作人员参与以下统方行为:
1、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统方,提供用药量、耗材使用量等相关的信息。
2、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与本院有关人员或部门牵线搭桥,提供统方便利。
3、担任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本院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统方活动。
4、未经医院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统方行为。
第三条 医院成立“统方管理监控小组”。院长为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分管副院长、党办、纪检监察室、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信息科等部门组成。负责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立不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营销人员、非行政管理部门或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或科室的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并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五条 建立授权审批制度。对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组织所要求提供的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应取得分管院领导的批示,由指定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取数字或相关文本。各项信息报送应以医院为单位,医院各部门不得擅自报送与统计相关信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用相关信息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对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统计功能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对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的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和审批程序。信息系统中要设置重要和敏感信息查询留痕功能,建立查询日志,定期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因工作需要查询药品、耗材用量信息,可能涉及统方行为的,必须在履行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后,由信息科指定人员在信息科内实施查询,同时上报监察室备案。
第七条 医院实行信息保密协议制度并设置合理的访问权限。医院要与为信息系统提供常规维护、升级换代,以及安装新系统、新设备的信息技术人员和机构签署信息保密协议;外来的信息技术人员和机构完成工作后要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密码、设备、技术资料及相关敏感信息等按照规范程序移交。对于获取信息用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的信息技术人员和机构,按相关的法规、业务合同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医务人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用量不与绩效挂钩。医务人员及科室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仅用于医院成本核算。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对临床用药、耗材采购使用、设备购进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不合理采购和使用情况及时发出整改通告,对严重违规的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扣罚,并由纪检监察室通报全院。
第九条 医院统方管理施行科主任负责制和问责制度。纪检监察室建立涉统方风险部门一览表,对各岗位性质、岗位任务以及岗位需要进行认真梳理,对可接触敏感数据或信息的岗位进行重点监管,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人人知晓。
第十条 实施阳光采购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部门应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供应商档案和台账,实行客户分类管理,对不正当统方销售和经营的企业进行登记,禁止与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记分管理。对于未触犯刑法的人员,由医院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人员,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根据统方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等次等处理。并将违规行为按规定纳入医师执业行为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务人员是指本院各类身份的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